比赛第73分钟,浙江俱乐部绿城14号队员进球。
裁判评议浙江1-1津门虎之比赛中,吴伟之进球应为有效;补时阶段之点球判罚正确。
裁判员未判罚犯规,经VAR介入,裁判员于场回看后,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,判罚球点球,并向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跳起争抢球,下落历程中,手臂处于此时之合理位置,球经对方队员近距离接触变线后接触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臂,随后浙江俱乐部绿城另一名队员(14号)进球,因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,后续进球有效。
游戏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,经VAR介入,裁判员于场回看后,裁判员改判进球前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队员手球犯规于先,进球无效。
VAR介入过失。
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,进球应为有效。
判例五:中超联赛第11轮,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。
5月12日晚,华夏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之本赛季第七期之裁判评议工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击争抢球,但并未触到球,冲撞正常跑位之天津津门虎9号并致其倒地,构成犯规。
MVP。
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该接触为双方自惯性产生,本方守门员不犯规,不应判罚球点球。
判例四:中超联赛第11轮,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。
裁判员改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球犯规与进球无效之决定过失。
裁判员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之最终决定正确,VAR介入正确。
比赛第90+6分钟,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,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与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生接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