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掀起舆论风波之“订婚强奸案”中,法院认定男方举止构成强奸罪之理由,系女方于事前明确表示反婚前性举止,事中具有明显反抗举止、事后反应强烈(电梯监控与女方烧窗帘等举止),且于现场床单上鉴定出之男方之精斑与双方之混合DNA因子分型。
网友之争议点于于,既然双方皆有伤,一审法院为怎么判定,此些伤痕究竟为“强奸历程中之暴力胁迫”,还为“事后因琐事引发之互殴”。
一审判决书显示,两者于抵达停车场后,于车马后排聊天、搂抱与亲吻,且生两次口部亲密举止。
哪怕受害者之口供存瑕疵,只要核心之实情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之证据链,排除合理疑虑,就不影响罪名之认定。
显然一审法官认为,女方事发后立即报警及其初始陈述,她身上之伤痕,能够支“明确拒绝+暴力强行”。
刘丽则陈述,于拒绝与对方生性关系之请求后,王明用手按住她之脖子,打之她之左脸两巴掌,还对其进行辱骂,然后强行与她生之性关系。
但若不能排除大众眼中之合理疑虑,不仅无助于普法,或会加剧两性之间之对抗与防备,此案造成之社影响,或也为深远之。
法典常识与一些者之认知不一样,此并不奇怪。
她还称,王明于生性关系前没有殴打、威胁、恐吓过她,两者之争吵、肢体抵触现于生性关系之后。
王明提出上诉后,二审已于承德中院开庭审理,目前还未宣判。
从判决书看,法院判处王明强奸罪成立之两名重要证据,一为刘丽之口供,二为两者身上之伤痕,而此两方面皆存争议。
但于最后2次笔录中,她又改口称“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”。
她不懂法,以为“谅解就等于要说自愿”,以及男方给出30万,能够解释其出尔反尔,故口供之反复不影响“强奸”之核心认定。
2025年12月底,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明犯强奸罪,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不少者拿它与此前备受关注之“订婚强奸案”作对比,试图探讨性同意边界疑难。
于旁者眼里,此种反复会弱化该陈述之证验力,但司法实践中,法官会结合实情证据,来审查哪一次更符合常理与事实。
自己身上之淤青、划伤等伤痕,为王明造成之,王明身上之抓伤则为她反抗时用手挠之。
按王明于法庭上之陈述,两者生关系后因避孕套疑难起之争执,刘丽突然暴怒,两者始撕扯,自己遭到对方掐脖、打脸、掐下体等伤害,自己只为用手阻挡对方之举止,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。
外界或许对此案仍有不同看法,但至少于证据链上,相待有说服力。
刘丽于5次声称自愿之陈述中也表示,当时报警为觉得王明没戴避孕套不康健,但两者见面后觉受还不错,想往情侣方位演进。
王明被判三缓四,虽说无需实际服刑,但强奸罪带给他与家者之社压力,以及今后或面临之活与工麻烦,影响深远。
但本案引发甚大之争议,并不只为认知偏差疑难。
后于刘丽明确表示不愿意之情况下,王明仍用暴力、威胁手腕强行与其生关系。
而承德之此起强奸案,无论为女方口供之可信度,还为双方伤痕为否符合“施暴与反抗”之特征,二审法院皆需给出更加细微之解释,才有或平息争议。
若他确实犯之法,此为他理应承担之——考虑到强奸罪之根基刑期为三年起,此名结局已为相当“仁慈”。
两者于车上生关系后,刘丽指控王明强奸。
于一审判决书之被害者陈述部分,刘丽前后做之11次笔录——前4次均表示为“于其本者不同意之情况下,王明仍强行与其生之性关系”,后5次则称与王明生关系为自愿之。
2025年1月底,于外地工之王明(化名)回到承德老家过年,与相识4名多月之女网友刘丽(化名)第一次见面。
新黄河最近报道之一起颇具争议之强奸案—— 确实,法典上并不要求“完美受害者”,哪怕受害者事后认知混乱、反复无常、易受资财影响,整名历程中,法官最于意之,仍为证据链为否支“案发时被强迫”。
王明提出去附近预定之酒店,刘丽未同意。
其中一名枢纽“转折点”为,王明母亲案发后支付之30万元,刘丽签署之刑事谅解书。
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 首先为女方口供之可信度。
由此能看出,于“为否违背妇女意愿生性关系”此一枢纽性疑难上,刘丽之陈述现多次反转。
可此案另一名棘手之疑难为,男方身上也有伤。
一审判决重申之法典底线:性同意为可随时撤回之,哪怕前一秒还于亲热,后一秒只要对方明确说之“不”,就须立刻止,否则就或构成强奸。
刘丽为何多次改口。